倪天华诉扬州市江都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案

2023/6/24 来源:不详

贵州白癜风微信交流群 http://nvrenjkw.com/nxzx/5629.html

江苏高院裁判:社会保险权不因劳动合同终止而失去法律保护#行政法#

网络配图

裁判要旨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的,应当在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如劳动者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稽核职责的,法律法规未设置追诉期,不受《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两年查处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买断工龄并终止劳动合同多年后,以用人单位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为由,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申请,虽超过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查处期限,但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社会保险权利并不因此丧失法律保护,其仍可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规定,通过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社会保险稽核职责的途径依法主张权利。

裁判文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苏行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倪天华,男,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85号。

法定代表人王进,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倪天华因诉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江都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10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倪天华申请再审称,因扬州市三药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药公司)隐瞒改制中本应为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全体职工依法补缴的社会保险费,致使申请人直至年才向江都区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追缴三药公司依法应为申请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根据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时效限制,故江都区人社局作出扬江人社察告字[]第号《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以下简称1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投诉超过劳动保障监察处理时效没有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要求确认江都区人社局作出的1号《告知书》违法并责令其履行追缴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用职责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该条规定,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的,应当在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二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第十四条规定,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规定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一)未依法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的;(二)不设置账簿的;(三)账簿账目混乱、原始凭证残缺不全,难以计算的;(四)拒不提供财务、劳动分配资料或者销毁账簿、凭证的;(五)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数据与实际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第九条规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如劳动者根据上述规定,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稽核职责的,法律法规未设置追诉期,不受《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两年查处期限的限制。

本案中,申请人于年10月26日与三药公司签订《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买断工龄并终止劳动合同。后申请人于年5月16日向江都区人社局邮寄《劳动监察申请书》,认为用人单位三药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提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申请,虽超过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查处期限,但申请人依法应享有的社会保险权利并不因此丧失法律保护,即申请人仍可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规定,通过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社会保险稽核职责的途径依法主张权利。

综上,倪天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倪天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齐 鸣

审判员 季 芳

审判员 陆轶群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钱伟红

转载请注明:
http://www.3g-city.net/gjyzl/5348.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站首页 版权信息 发布优势 合作伙伴 隐私保护 服务条款 网站地图 网站简介

    温馨提示:本站信息不能作为诊断和医疗依据
    版权所有2014-2024 冀ICP备19027023号-6
    今天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