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分法采购非单一产品,设置技术分值三
2023/2/3 来源:不详北京治痤疮的医院 http://m.39.net/pf/a_9160235.html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综合评分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计算……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载明。”这就要求在非单一产品项目采购时所投核心产品必须达到三个品牌以上,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是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非单一产品设置技术参数分值存在以下三类误区:
误区一、技术参数分值使用扣分法,技术参数全部满足技术分值得满分,且分值设置较高,一项不满足相应扣分,技术参数未标注实质性响应参数,投什么品牌都不存在投标无效的问题,供应商所投产品能够达到三个品牌以上,形式上符合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要求,招标采购成功率也很高,但技术分得满分的往往是一家产品,其它品牌产品技术分甚至于扣为零分,这样中标的往往是采购人事先选定的产品。
误区二、核心产品选定一个无关紧要、技术含量较小、作用不大,或者价格不高的产品,采购时核心产品能够投三个品牌以上,但其它实质性响应技术参数只有一家品牌满足,且其它实质性技术响应技术分值设置很高,表面上也符合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要求,其它供应商很难参与竞标,即使参与投标了得分也很低。
误区三、核心产品技术参数及其它产品实质性响应技术参数也都满足三家以上品牌,但在设置技术参数分值时,前者分值很低,非实质性响应技术参数只有一家能满足,其分值反而设置很高,这容易选成隐形控标。
以上三种情况,看似上不违反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但由于技术参数分值设置的偏差,分值集中于一家品牌的产品,项目不能公平公正竞争,实质上与政府采购的原则背道而驰,那么在多种产品采购使用综合评分法如何设置技术参数分值、落实87号令第三十一条要求?从而更科学、合理、规范采购,实现公平竞争。笔者认为落实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不能机械简单地执行条文,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遵循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是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原则是政府采购的灵魂和主线,是指导政府采购的遵循,制定87号令的初衷也是要落实这些原则,贯彻87号令第三十一条要结合政府采购原则,在具体细节上法律法规不可能面面俱到,87号令第三十一条没有细化的地方,就看采购行为、评分分数设置是否有利于公平竞争,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要结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活动不能孤立地执行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误区一的情况,由于技术参数未标注实质性响应参数,理论上不存在因技术参数不满足导致无效投标的情况,投标时很容易符合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要求,但不符合87号令11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的要求,采购产品应明确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技术参数、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要设定实质性响应技术参数,也就是明确要采购具有什么特性、实现什么功能的产品。
第三、满足三家以上的实质性响应技术参数应设为主要技术分值。确定的核心产品要在项目中的作用大、技术含量高,或者产品价格占比大等,技术参数也应占一定分值,其它非核心产品实质性响应技术参数,鉴于一项不满足将废标,为了有利于公平竞争,原则上应满足三个品牌以上,且技术参数分值占一定比例,招标采购时不要求必须投三个以上品牌。应避免设定唯一品牌的参数指标,个别技术指标无法满足三个品牌以上,确因项目需求完整性要求等特殊原因,需设置为实质性响应参数的,其对应的技术参数分值应少设或不设,从而合理合法地采购到满足需求的产品。
第四、科学合理设定非实质性响应参数及其分值。其它非实质性响应技术参数不是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可以不满足三个品牌,技术指标应具有先进性,对产品提高性能有一定作用,对项目建设是具有辅助作用,其技术参数可以设置一定的分值,但分值设置占比较小,不应对项目采购起决定作用,这样有助于采购性价比更高的产品。
作者:张宏吴善旺罗松林何晓玉
单位:商丘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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