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命饭局男子聚餐后醉驾身亡法院同饮者要

2023/5/19 来源:不详

                            

近日,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一男子曹某聚餐后醉驾致交通事故身亡,枝城法院判定聚餐中的另外三人要为曹某的死亡担责。

年1月某日晚,张某邀请曹某等六人在枝城镇某饭店用餐饮酒,并在酒后唱歌娱乐,曹某在唱歌娱乐期间自行驾车返回陆城家中。

金某等三人在唱歌娱乐结束后离开,张某等三人相约继续进行娱乐活动,并由张某电话邀请曹某前往枝城某酒店足浴,曹某于当晚23时由陆城驾车赶往枝城过程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身亡,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曹某在事发时属于醉酒状态。

曹某的亲属认为张某等人与曹某共同过量饮酒,并邀约曹某深夜赶往枝城,对曹某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的后果存在过错,遂将张某等人告上法庭。

枝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邀请曹某等人吃饭饮酒娱乐等行为属于情谊行为,七人均有饮酒,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劝酒、罚酒等行为,但张某作为整个活动的召集者,负有不可推卸的注意义务,张某在明知曹某过量饮酒并已返回陆城家中的情形下仍执意邀请其前往枝城足浴,张某对曹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后果负有法律上的过错;

同饮的王某、彭某参加了后续的足浴活动,明知曹某过量饮酒并已返回陆城的情况下,既未劝阻张某继续邀请曹某,也未劝阻曹某酒后驾车,对本案发生也负有过错,且二人过错相当;曹某作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过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在驾车过程中长时间接打电话,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

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曹某亲属六万余元,王某、金某各自赔偿两万余元。

宣判后,张某等人主动赔偿曹某亲属九万元,曹某亲属自愿放弃了余下判决确定的赔偿款项。

法官说法

我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自古就有以酒待客的传统风俗。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不断提高,“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绝大多数驾驶员的共识,但仍有少部分驾驶员抱有侥幸心理,酒后驾车的行为仍时有发生。宴会组织者、同饮者如果未能有效劝阻他人酒后驾车,如果因此产生损害后果,组织者、同饮者将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治网作者:何骏怡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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