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宜都首例涉黑案件二审

2024/8/30 来源:不详

11月14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冰、杨真蒙、杨龙、杨雄、黄兴超5名上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二审进行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江冰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江冰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宜都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江冰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真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8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被告人杨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7年,并处罚金2万。被告人杨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5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黄兴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4年6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江冰、杨真蒙、杨龙、杨雄、黄兴超不服,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江冰、杨真蒙、杨龙、杨雄、黄兴超原判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必须依法铲除黑恶势力,既要打早打小,又要打准打实,绝不能允许其坐大成势。以江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枝城镇等地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应依法严惩不贷。原判已充分考虑了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除了对江冰、杨真蒙等主犯从重处罚外,其余被告人均获得不同程度的从宽处理,所判处的刑罚宽严有据、宽严适度、罚当其罪,故江冰、杨真蒙等对量刑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不予支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的判决充分显示了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有力地打击了涉黑恶组织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也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人享有的权利确保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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