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都交警权利转让协警代位执法不要法律

2023/7/14 来源:不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协警不能实施强制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几乎所有的货车司机都懂,可湖北宜都的交警有权就是任性,无视法律明确和公安部三令五申规定,放任协警代替警察作出罚款,再次上演荒唐罚款一幕。

两辆货车都是一人驾驶车辆,深夜卸完货为节省开支,环顾S88岳宜高速宜都入口附近前后没有禁停标志,选择开阔地带停靠路边睡觉。早上醒来刚启动车准备走,却被宜都市交警巡逻到此拦住货车去路,不让司机开车走,协警不由分说每车开元罚款单。司机好说歹说万般求情,愿迅速离开遭交警拒绝,带队交警才吩咐协警将罚款单元改为元整才许放行。

宜都市协警开具的罚款决定书与众不同,只见模糊的具体违法行为和代码,不见违反法律和处罚根据的具体条款。把法律明确口头警告,令立即驶离的规定皆可不用,只是为了罚款一意孤行。依照《行政处罚法》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的规定,宜都市交警使用的处罚决定书,则是交警内设机构公章代替而行。宜都市交警作为执法部门,自身都不依法行政,人性化缺失,只管对司机罚款,太不公正。

罚款只是交通管理一种手段,预防交通事故和维护交通秩序才目的。但像宜都市交警把目的和手段颠倒使用,违背了交通管理初衷,愿主管部门查明事实,罚款对与否,早点作出回应。

▼宜都市交警执法现场视频截屏

▼宜都市交警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来源:金伍话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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