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可以随意终止项目的招标采购吗中国

2023/4/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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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正红

采购实践中,终止招标采购时有发生,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拟对采购人终止招标采购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依法合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所启发。

请看一个案例:

某地集采机构受某市级机关的委托,对某办公楼设备改造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后,有12家供应商下载了投标文件,投标截止前,共有9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几家实力较强的公司参与了竞争。该招标项目如期开标,评审前,某市级机关项目经办人员致电话集采机构的项目负责人,要求终止本次招标采购。当采购集采机构项目负责人追问为什么时,采购人代表无奈地说:“我们单位领导的意见不一致,党委或者行政办公会议最后决定终止本项目招标采购……”。面对这一突发状况,该项目负责人赶紧向中心领导汇报。中心领导建议先让采购人代表发一份终止采购的书面文件过来,报监管部门批准。   

以上案例引出一个问题:采购人是否可以随意终止项目的招标采购?

终止招标采购的概念和界限

实践中,经常发生采购人在启动采购工作后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将采购流程进行到底的情况,当然有些项目是正常的依法终止采购后重新采购,比如由于资格条件变更,设计重大变更、有效标不足三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采购活动违反法律规定而终止招标等情形不属于本文讨论的采购人要求终止招标采购的范畴。

本文要讨论的是,在采购工作开始(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为标志)后,发出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签订前,采购人要求停止采购流程不再招标采购的行为,本文称之为终止招标采购。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拒签合同,或取消合同的行为,不属于本文讨论的终止采购的范畴。

终止招标采购需监管部门批准

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对于终止招标采购的具体含义并未给出明确的界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以上是该法中关于终止招标采购的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终止招标采购情形,可以分为合法终止招标采购和非法终止招标采购。因重大变故事由采购人提出终止招标采购的就属于合法终止招标采购。进一步的讲,在发出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除非因重大变故事由,采购人不得随意终止招标采购。此条款中的“重大变故”,相关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解释。笔者认为,重大变故应属不可抗力的范畴,即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战争、疫情等情况;也包括国家政策的变化,如机构合并、撤销、缩紧预算等;同时还包括产品升级换代、产品停止生产、单位撤销、单位发生重大火灾和安全事故等等。

采购人不可以随意终止招标采购

采购人虽然有终止招标采购的权利,但要履行相关义务。从法理角度分析,事实行为人可以随时终止行为,且一般情况下无需承当义务和责任,但表示行为的行为人终止行为都会有一定的法律限制,需要承当一定的法律义务。

法律虽然赋予了采购人有终止招标采购的权利,但采购人一旦使用了该权利,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因此,采购人终止项目招标采购的权利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符合法定的情形才可以终止,而且还要履行响应的义务(诸如通知义务,退回费用和投标保证金等),不符合法定的情形终止的,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进一步说,即使合法条件下的终止招标采购,采购人也应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如发布终止招标公告或通知,退还已购买招标文件者的相应费用;如已经收取(潜在)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还应退还投标人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造成投标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投标人已为本次招标采购投入了一定的人力、财力,为更好地安抚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避免引发投诉,招标人可对投标人的损失予以适当的补偿。

另外,除非有正当理由,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后一般不得要求擅自终止招标采购。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采购人擅自终止招标采购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二是如果允许采购人擅自终止招标采购,将难以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和公平;三是采购人随意终止项目招标采购的行为与相关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会影响投标人的积极性。 

依据法律规定,采购人应将终止采购项目的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判断此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活动有无违法行为,即采购人终止采购项目的行为也属于财政部门行政监督检查的范围。

回到上述案例,案例中所指的重大问题显然不属于重大变故,采购人以单位党委或者行政办公会议最后决定终止本项目招标采购理由,提出终止招标采购应属违法终止采购情形,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再有,案例中投标已经截止,投标人已经对采购人产生了信赖利益,采购人就不得随意终止招标采购行为,否则,招标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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