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起宜昌社会救助标准提高,调整后城乡差

2022/9/10 来源:不详

记者3月29日从宜昌市民政局获悉,宜昌市政府下发通知,决定从年4月1日起,对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

城市低保标准为: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按元/人·月执行,同比增加20元,兴山县、秭归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按元/人·月执行,同比增加40元。

农村低保标准为: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按元/人·月执行,同比增加40元。兴山县、秭归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按元/人·月执行,同比增加50元。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其中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基本生活标准为1.3倍,护理费标准为0.7倍),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基本生活标准为1.3倍,护理标准分3档设置:全自理的为0.7倍,半失能的在全自理基础上每月增加元,失能的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3%)。

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按照当地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确定;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确定。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

调整后宜昌市农村低保标准占城市低保标准比例超过75%,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

来源:三峡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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