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招标方式这些问题搞不定来看看吧中国

2023/4/9 来源:不详

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方式是否需要采购人立项批复文件?非招标采购方式资格审查应该由谁来做?非招标服务项目能不能固定价不变,以销售额确定成交?……下面整理出8个关于非招标采购的问题,希望能够为大家解惑!

问: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方式是否需要采购人立项批复文件?

答:采购人采购基本建设工程,在组织采购前,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的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注:根据财政部年12月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13号)规定,财政部将提高预算单位选择采购方式的自主权,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取消除单一来源以外的采购方式变更审批。]

问: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适用87号令吗?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适用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并不适用于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问:包含两类不同品目的项目招标失败后可以分开采用非招方式吗?

两个不同品目的东西放到一起采购,总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采购,采购失败后,把两个品目分开来走,同时减少采购需求,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是否违规?

答:不违规。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失败后也可以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本来就是两个不同品目废标后把两个品目分为两个标段采购,同时减少采购需求,可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注:根据财政部年12月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13号)规定,财政部将提高预算单位选择采购方式的自主权,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取消除单一来源以外的采购方式变更审批。]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问:非招标采购方式资格审查应该由谁来做?

为什么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是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做资格审查,但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是由采购人做资格审查?

答:依照《政府采购法》,无论是招标方式还是非招标方式采购,都应当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审查资格。这一点在年10月1日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有充分体现。但在实践中,一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年12月19日施行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做资格审查,这就与《政府采购法》发生了冲突。从立法的精神来看,也应本着“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的原则,让技术、经济专家从事其自己所擅长的符合性审查和商务、技术评估工作。因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做资格审查事项更为合适。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七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问:水利维修养护工程万元以内,应该走非招标采购吗?

答:应该走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总投资在万元以内,应走政府采购程序。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须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达到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法律依据: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问:非招标采购方式怎么认定“串通投标”?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是公开招标视为串通投标的认定情形。不适用于非招标采购方式,非招标采购方式认定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情形,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问:非招标服务项目能不能固定价不变,以销售额确定成交?

答:不可以。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采用的是比照最低评标价法。

(注:年12月4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三条规定,竞争性谈判评定成交方法分为最低评审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方案和价格应当作为主要评审因素。谈判文件可以规定对方案部分和价格部分采取分段评审。这可能预示着《政府采购法》修订的方向。)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实行两轮或三轮报价。第四十八条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问:非招标采购中,哪些情况可以不退供应商的保证金?

答:五种情形保证金不予退还:一是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是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是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是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是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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